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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成立

2012-10-18 14:01:26 来源:


律所成立


索 引 号: AAA13K-0903-2011-00023
主题分类: 备案事项 附 加 码: 000125823/2011-00036
发布机构: 天津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1-05-23
名    称: 关于准予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
文    号: 津司律管发〔2011〕93号 主 题 词: 司法 律师 机构 设立△ 决定

内 容 概 述

关于准予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

内 容 全 文

  

天 津 市 司 法 局 文 件

津司律管发〔201193

关于准予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

根据吕方征律师提交的建所申请书,依照司法部第111号令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

一、准予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设立,该所组织形式为个人律师事务所。

二、该所设立人为吕方征律师。设立人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有关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管理,对财产、资金有支配权和处置权。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吕方征为该所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律师事务所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四、该所隶属于南开区司法局管理,同时接受市司法局监督、指导。该所的党团建设、财务管理、审计、章程制定和修改、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的变更等,依据司法部和市司法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该所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设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项基金,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纳税。

六、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该所审核设立后还应经常性地对所内律师和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七、该所设立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等各项开业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主管区(县)司法局备案。

八、该所设立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五日内,办理律师执业证书变更登记手续。

九、该所设立后,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

十、该所开业半年后,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半年工作报告并接受主管区(县)司法局及审核机关的验收复核。

                    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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